获独家授权的卡通形象被使用 他获赔3万元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17-08-09 17:18:22  文章作者:未知

    成都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请来公关策划公司做了几场活动,不想被告上法庭。原来,活动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已经由李明(化名)获得了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3万元,公关策划公司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李明(化名)获得了一家动画公司创作的卡通人物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随后,李明发现,从2015年3月起,成都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部开放活动中,在宣传和推广时,使用了他获得授权范的人物肖像。
    接着,李明还看到,在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中,也有以上活动的相关报道。
    李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授权的卡通形象,属于侵权行为,遂将该公司以及设计执行该活动的公关策划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二被告停止使用该卡通形象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对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肖像人物是公关策划公司选的,该公司并不知道已经有他人获得授权。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是最终受益方,对自己展出的卡通模型存在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公关策划公司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核。而公关策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卡通形象作品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关键字品牌侵权  卡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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