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哆啦A梦”卡通形象 镇江两公司成被告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17-05-25 10:06:18  文章作者:未知

     3月15日上午,镇江中院民三庭对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镇江某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转授权,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域内对“哆啦A梦”衍生形象的名称、标记、设计、标识、商标、肖像、视觉表现等进行推广和商品化的权利,并有权代表著作权人向执法机构举报投诉及付诸诉讼。2016年1月,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管理的镇江潮流广场公开展示了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模型,并且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等推送活动信息,信息中亦使用了“哆啦A梦”形象,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将“哆啦A梦”模型予以销毁,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两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供的权属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提供的授权书中的著作权人为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但其提供的漫画书表明“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作者为藤子.F.不二雄,虽然也标明了©1983Fujiko-Pro字样,但并不能证明著作权人就是株式会社藤子.F.不二雄,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控侵权的“哆啦A梦”模型系被告镇江城际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向第三方租用,活动结束后已返还给第三方,同时,在开庭前,被告已将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与该次活动有关的信息删除,被告事实上已经停止了侵权;原告主张50万元经济损失和5万元的合理费用金额过高,且均无直接的证据证明,故经济损失应当参照被告租赁模型的费用确定,合理费用应由原告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发票,由法院按实审核认定。
    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并归纳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两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如果构成侵权,两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围绕争议焦点,合议庭在法庭调查阶段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针对每一组证据依法询问当事人质证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亦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整个庭审活动秩序井然、环环相扣、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规范高效。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双方调解不成,镇江中院将择日宣判。
    据镇江中院民三庭审判员詹玉萍介绍,现在很多卡通形象包括“哆啦A梦”、“Hello Kitty”,虽然说是非常受欢迎的,而且随处可见的,但不代表能够随意使用,因为这些都是有著作权人的,即使这些著作权人在国外,像今天这起案件中的中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对于相应经营主体来说,是不能随意使用这些作品的,若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必须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有时候因为商业主体不可能直接联系到著作权人,很多国外的著作权人他是将这些权利授权到各个国家的著作权公司的,今天的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就获得了“哆啦A梦”形象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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