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公有领域的米老鼠版权研究
来源:游云庭IT法律评论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12-07 18:47:20  文章作者:游云庭

摘要: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米老鼠形象作品在30年前就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虽然就总体而言,米老鼠的著作权保护期到期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演绎并使用米老鼠作品的形象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迪士尼公司的许可。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复杂性,国内免费使用米老鼠仍存在一定的法律禁区:推出时间在50年以内的米老鼠演绎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如果使用米老鼠形象不当,可能存在侵犯迪士尼商标权的法律风险;米老鼠在美国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

 

正文:据近日的新闻报道,华特迪士尼公司的旗舰卡通形象米老鼠诞生已经80年了,诞生于1928年11月18日的米老鼠,到2007年11月17日,已经整整80岁了。为此,该公司将进行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以庆祝这一有史以来最成功卡通形象的80岁生日。


米老鼠卡通形象的相关知识产权为迪士尼公司赚取了巨大的商业利润。因此,该公司对于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不遗余力。在美国,为了维持米老鼠的版权,迪士尼公司不惜游说美国国会修改美国著作权法促使美国最高法院对此予以认可,使该形象至今未超过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但是,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米老鼠的动画形象在中国早在30年前就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原创于美国现为美国迪士尼公司享有的的米老鼠形象著作权亦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保护期限为该形象首次发布之日起五十年。米老鼠诞生于1928年11月18日,早在1978年11月18日,其权利期限就已经超出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虽然当时中国的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其著作权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


为什么法律对著作权会有保护期限呢?就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原理而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保护创新鼓励人们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同时,保护期届满知识产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属于整个社会所有。因此,对于专利和著作权的保护都有期限,在保护期限内,法律授予作者或作者授权的人以排他性的专用权,但也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鼓励创新者进一步创新,法律亦通过制度设计为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一定的期限,超出了此期限,相关的专利、著作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成为全社会共享的财富。


虽然就总体而言,米老鼠的著作权保护期到期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演绎并使用米老鼠作品的形象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迪士尼公司的许可。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复杂性,国内免费使用米老鼠仍存在以下法律禁区,使用者在不可误踏其中:


一、米老鼠形象不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注意不要侵犯迪士尼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权利。米老鼠的著作权目前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自1927年初创开始,迪士尼公司和获得其授权的公司每年都会推出新的米老鼠动漫作品,每推出一次新作品都相当于对该卡通形象进行一次新的演绎,形成了一个新的演绎作品,而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演绎作品的保护期限也是创作之日起50年,就中国著作权法而言,1957年11月19日(也就是推出时间在50年以内)以后新推出的米老鼠形象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二、据笔者调查,迪士尼在米老鼠形象上申请了45类全类的商标注册,如果使用米老鼠形象不当,可能存在侵犯迪士尼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当然,迪士尼的全类注册的做法亦存在商标法律风险,我国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几乎覆盖全部产品的注册商标,迪士尼要证明其45个类别均有使用还是比较困难的。


三、在美国,米老鼠的形象版权仍在保护期内,因此,国内企业出口美国的产品不可以使用米老鼠形象。


米老鼠的版权到期问题反映的实质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虽然米老鼠形象是迪士尼的摇钱树,但在过了版权保护期后,米老鼠版权的权益就应当属于全社会共有了。


游云庭: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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