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原创的卡通形象作品 为何被告侵权?
来源:每日商报  点击数:   录入时间:14-11-18 13:22:17  文章作者:佚名

    某公司设计的卡通形象活泼可爱,深受大众喜爱。某年,这家公司根据A明星在某小品中扮演的形象设计了一款卡通形象并投入海报与广告中进行商业宣传且取得了很好的预期效果。

  同年底,该公司收到了法院的传票,A明星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此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删除相关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公司提出疑问,卡通形象虽然源自于A明星,但只是其在剧中扮演的角色,并且该卡通形象为公司原创并经过改动加工的,服饰、外形都有了变化,应属于公司的原创作品,公司应当享有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为何使用后又侵犯了对方的肖像权呢?

  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认为,该动漫形象已经经过公司的改动设计,已脱离了影视作品形象和A明星本人的形象,公司合法拥有其著作权,不存在侵权一说。

  A明星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该动漫形象与A明星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存在差异,但还是可以通过该动漫形象联系到A明星本人,当属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设计的卡通形象,仍然可以找到A明星的影子,能够让观看者联想到原形象,甚至会误以为就是A明星。这种改变,在法律上也称为近似或者雷同。设计明星卡通形象的行为本身不具备侵权性,但是如果以商业盈利为目的而进行了设计使用,那就具有侵权性。因此,法院一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该公司所涉及的卡通形象具有独创性,但同时其也与明星的某个艺术形象存在近似。如果观众能够通过该卡通形象推断出其所指向的客观对象,那么该种卡通形象应该属于肖像权的艺术造型。因为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独创卡通动漫形象受著作权保护,毋庸置疑。但对于一位公众人物来说,他的个人形象可以通过肖像的衍生品,如舞台造型、卡通形象进行体现。而利用此形象从事商业性盈利活动无疑是属于对肖像权的侵犯。

  因此,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名人卡通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权,但众商家在利用此类卡通形象进行宣传的时候应当准确把握肖像权内涵。原创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权,但在盈利性商业活动中使用时仍需经原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所以,有的广告既想利用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又不付出成本得到相关人士的授权,在广告中使用设计过的知名人士的漫画形象打擦边球的行为,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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