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12家商铺未经授权擅卖“光头强”遭罚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17-01-07 17:06:15  文章作者:未知

    去年8月,《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把常平、樟木头镇共12家小商户告上法庭,称被告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含有“光头强”等卡通形象的学习机和玩具,共起诉79宗案件,每宗案件索赔1万元。最终,其中50宗案件在商户主动赔偿后撤诉,5宗案件调解结案,其余24宗获法院判决支持,至今年10月底已全部执行完毕。
    “有的生产商在外观上加入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卡通图案,但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小商户虽然只是进货销售,但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以上典型案例,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时不要从无牌无证商家处进货,要主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未经授权擅卖“光头强”
    去年8月4日,《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漫公司”)来到法院起诉称,2014年12月,动漫公司代理律师与公证员一起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间小商品批发城里的某批发商行,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批商品,发现有6件玩具上有“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卡通形象,这些卡通形象均是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商品均没有显示生产商。
    动漫公司把小商品城及批发商行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动漫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其中包括每项美术作品著作权1万元。
    庭审时,批发商行辩称,其确实销售了案涉玩具,但并不是他们主动进的货,而是别人上门来推销的。小商品城方面则称,其与批发商行之间只是租赁关系,并不知晓批发商行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亦无参与批发商行的经营管理,没有为批发商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商行已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动漫公司系作品“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被控侵权的玩具上并未注明生产厂家,可以证实其并非动漫公司或其授权的主体所生产。而这些玩具上的卡通形象与动漫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在整体构图和神态上相同,属于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商品,批发商行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至于小商品城的责任,本案中批发商行与小商品城系租赁合同关系,动漫公司并未举证小商品城有侵权行为,因此,对动漫公司要求小商品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玩具商品,并赔偿动漫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虽然只是进货销售
    小商户同样侵了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小商户销售商品侵害著作权案。
    “儿童玩具的生产厂商为迎合儿童的心理,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玩具上加入家喻户晓的卡通形象。”主审法官说,但是,很多小工厂、小作坊在使用卡通形象之前并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此,生产出的带有卡通形象的玩具就是侵权商品,而这些商品往往由小商户进行销售,小商户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对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侵权。
    针对小商户频被告侵权的现象,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经营者应了解、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对于带有著作权内容的商品,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著作权商品,应主动了解著作权的授权许可信息,最大限度避免销售侵权商品,主动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规范进货渠道。进货时应加以甄别和审查,不从无牌无证商家处进货,不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商品,并保留进货凭证;三是发生侵权行为后应积极应对。主动与权利人协商处理,或者协调上手商家进行处理,切不可置之不理,消极对待,等到被告上法庭才后悔莫及。

 



文章关键字ip侵权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 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idtop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Copyright © 2002-2012 Idto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创卡通品牌授权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020-86060952 电子邮箱: idtop2006@163.com QQ20660963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30794759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粤ICP备12063329号 技术支持: 搜索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