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局IP改编游戏 授权问题别马虎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16-12-07 09:39:16  文章作者:未知

    作为IP产业链开发的最后一个环节,游戏制作、周边、衍生品、主题公园等利润十分丰厚。随着围绕优质IP的商业渠道逐渐多元化,对于极具人气的热门IP,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的授权费已不罕见,尤其是在IP开发成游戏的环节。然而商家在争夺优质IP资源时,常被当中复杂的法律问题困扰。笔者结合国外的经典IP“变形金刚”与这两年国内的热门IP“鬼吹灯”的案例,借此分析热门IP改编成游戏环节的法律问题。
“变形金刚”游戏开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合同中应明确权属 进行权利切割
    案情简介: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第九城市公司”)与上海联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联球公司”)签订一份《版权合同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联球公司承诺已取得《变形金刚》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有权授权涉及《变形金刚》基于浏览器游戏软件的独家开发。第九城市公司为此支付了首期授权金30万元,并投入涉案游戏的开发。后第九城市公司以联球公司无权授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授权金并支付利息,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联球公司则辩称双方系合作开发浏览器游戏,并非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涉案合同不存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
此案经一审与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第九城市公司与联球公司签订的《版权合作协议》;联球公司返还授权金30万元及利息;赔偿第九城市公司经济损失59920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涉案协议虽名为《版权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涉及联球公司将《变形金刚》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第九城市公司使用以开发游戏应用软件并收取版权授权金,协议的内容符合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特征。双方进行版权“合作”的前提和基础是联球公司享有版权内容资源,已经取得《变形金刚》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此亦为合同目的(即开发《变形金刚》浏览器游戏应用软件并进行商业化运营以获取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鉴于联球公司提供的授权许可协议仅中文译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该协议的许可权也未包含对涉案游戏开发的授权许可,且联球公司至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此种情形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法定解除的情形。因此,第九城市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返还授权金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第九城市公司提交了诸多与案外人签订的外包服务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能够形成的证据链证明待证事实的,予以确认。另外,第九城市公司在知晓联球公司并无涉案合同约定的授权后,仍与案外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对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其余的外包服务合同证据存在瑕疵,缺乏相应支付凭证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涉及的权利繁多,从该案两审判决书不难看出,合同中应明确权属,进行权利切割,对内容的约定应十分具体明确。制作此类合同的要求较高,需要做细致的安排。
    其次,授权方是否享有内容资源的版权是重点审查事项,这是游戏开发进行商业化运营获取利益的关键,应在签订合同之时提供合法授权许可,以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再次,在发现对方无权授权或者授权存在瑕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最后,关于主张损失赔偿的证据,包括与案外人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均应能相互印证,方能形成证据优势;关于外文证据的提交,应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本,而仅中文译本的提交也应提交外文原件,且最好经过公证。
    “鬼吹灯”游戏开发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I    P漫画形象、文字作品、影视作品大不同
    案情简介: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趣公司”)与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下称“城漫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城漫公司授权游趣公司改编《鬼吹灯》进行独家网络游戏产品开发及运营,并支付版权开发费200万元。之后案外人盛大公司集团下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与上海麦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麦石公司”)起诉游趣公司,要求其停止对《鬼吹灯》小说版权及其独占网络游戏改编权的侵权。
在法院的调解下,游趣公司向玄霆公司支付授权金200万元,向麦石公司支付赔偿金250万元。因此,游趣公司认为城漫公司存在虚假授权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其赔偿第三方巨额费用,故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版权开发使用费人民币200万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城漫公司则表示其拥有《鬼吹灯》漫画的著作权,双方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即将《鬼吹灯》漫画形象授权给游趣公司用于开发同款网络游戏,并非授权文字作品,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城漫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交付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鬼吹灯》漫画作品和漫画形象,仅是作为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而非小说作品的著作权人;鉴于《鬼吹灯》小说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游趣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开发者应当对上述事实是明知的。从本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内容看,城漫公司的合同义务并不包含《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授权,从合同价款角度也无法得出其合同义务中包含了《鬼吹灯》小说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的内容。
最后,法院驳回了游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热门网络小说《鬼吹风》由作者天下霸唱于2006年在网上发表,经起点中文网推广后人气攀升,之后被改编成两个漫画版本,2015年改编成电影《九层妖塔》和《寻龙诀》。上述案例中,《鬼吹灯》改编成游戏,游戏开发公司支付了小说版权方200万元授权金,支付漫画版权方200万元授权金,另外为取得同名网络游戏的独占改编权又支付了250万元赔偿金,可见热门IP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而在打造热门IP产品,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企业应尤为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控。
    由于游戏改编是IP的终结层,当中涉及的权利较多,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游戏公司需特别注意,不仅要取得IP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还应取得IP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涉及电影摄制作品中的权利(如片段、剧照、场景设置等),还应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对于享有独立著作权的动漫音乐,还须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因此,游戏公司要查清IP权利的各项权利人,避免遗漏,才可避免巨额经济损失。如果是通过授权代理方取得以上所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打包授权,亦应审查授权方是否取得了前述作品的授权以及转授权,取得的授权是否在有效期限内以及授权内容包含所要求的游戏开发、游戏运营的授权。
9 7 3 1 2 4 8 :


文章关键字ip授权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 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idtop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Copyright © 2002-2012 Idto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创卡通品牌授权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020-86060952 电子邮箱: idtop2006@163.com QQ20660963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30794759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粤ICP备12063329号 技术支持: 搜索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