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成持权人主要起诉目标
来源:北京商报 点击数:   录入时间:11-01-13 10:12:14  文章作者:未知

  商场超市成持权人主要起诉目标


  “将商场及超市作为被告主要是基于取证及诉讼时确认管辖法院、胜诉后执行的便利。”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世杰律师表示,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者分布地域较广时,维权行为通常委托在全国有较多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代理以节省差旅费用。侵权地的律师事务所取证并委托公证处公证后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是最便捷的方式,最重要的是商场及超市的工商注册地一般均在商场以及超市的所在地,因此商场及超市既是侵权行为地,往往也是被告住所地,而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这样即便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不会采纳,从而避免因需要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而拖延诉讼的情况。同时,由于商场及超市的资产、现金流易于掌握,遭遇被告不履行判决的情况时,著作权人可直接申请执行商场及超市的财产。另外,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在与商场及超市合作时均缴纳有保证金,且商场及超市一旦收到侵权的通知后往往立即将侵权产品下架,而下架期间商场及超市不会给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结款,且租金照常收取,这均将给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造成重大压力,也将便于侵权纠纷的解决。刘世杰进一步建议,“著作权人一旦提起诉讼,应将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作为商场以及超市的共同被告,因为一旦出现法院以‘商场以及超市对出售的商品或者含有著作权人作品的商品有合法来源’为由判决商场以及超市侵权成立,但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著作权人需要另行起诉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这必将造成著作权人财力、物力、精力的损失”。


  而在这些侵权案例中,作为被告方的商场超市往往感到委屈。商品的流通是从供应商开始,到消费者为终止,因此很多商家觉得超市、商场作为中间环节不该被起诉。如本文的台州商家侵权案中,被告 (超市方)的代理律师林军在庭上认为:超市没有构成侵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为商场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以后,原告作为权利人,应该直接向进货来源的单位去申请索赔,或行使诉讼权利,而不应该向销售方起诉。


  “其实,这是商家对法律的误解与误读。首先,商场及超市销售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商品或含有著作权人作品的商品即构成侵权,这是毫无疑问的,只不过法律给予了能够证明对其所销售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商场及超市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是,商场及超市在销售含有著作权人作品的商品时,意图以商品有合法来源予以免责是无法得逞的,因为其需要证明的是,该商品上含有的作品有合法来源,即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刘世杰说,商场销售侵权产品事实的成立,往往伴随着商场对供货商的放任,“事实上很多商场并没有这样的意识,他们并不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上游供应商也并未尽到审查的义务”。

    商场超市应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刘世杰还提到,北京今年出台的《北京市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规定商场的义务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指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预防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即供应商或承租方)通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信息,同时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刘世杰表示,商场及超市往往提供统一的标志和服务,统一收款,统一开票,并且不可避免地要从销售商的销售额中分成,因此商场及超市首先应该从自身做起,把好入口关,尽好自己的审查义务。这要求商场与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在签订租赁、合作或联营合同时应就知识产权及侵权赔偿事宜做出约定,并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进货前要求他们提供能够证明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有相应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来源合法、有效的文件,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侵权发生;其次,商场应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的预防机制,制定一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并定期向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宣传通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要求供应商、承租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商场所售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最后,一旦发生侵权,商场及超市尽可能在著作权人索赔额度合理的情况下与对方在诉前达成和解,以免因诉讼而造成商誉的损失及导致较高的赔偿;当然,不能在诉前达成和解的,商场以及超市应积极应诉,以避免较高赔偿,并在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根据约定向承租商、供货商或者联营商进行扣款或者追偿。


  这样,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商场以及超市的共同努力下,侵权者的侵权渠道与途径将被大力限缩,知识产权保护必将得到大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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