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公司使用他人提供的侵犯著作权作品 法院:同样构成侵权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17-05-11 10:23:42  文章作者:未知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提供的侵犯著作权的作品,是否可以免于侵权责任?近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一使用了被告二为其提供的原告独家授权的卡通人物,用于楼盘的商业宣传推广活动。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30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2014年11月,原告获得了某动画公司创作的卡通人物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使用权。后原告发现,从2015年3月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售楼部开放活动中,展出了其授权范围内的人物肖像用于宣传和推广,并且在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中也有以上活动的相关报道。原告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未经其同意使用其授权的卡通形象,属于侵权行为。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此开放活动的承办方系与其签订了委托协议的某公关策划公司,其只是活动承揽服务的接受方,对该卡通肖像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的,因此不构成侵权。原告遂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设计执行该活动的公关策划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二被告停止使用该卡通形象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一(上文提到的房地产公司)对自己展出的卡通模型存在合理注意义务,应对提供者即被告二(上文提到的公关策划公司)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核,且被告一系该活动的最终受益方,故对由其受益且在其场地举办的活动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二的使用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卡通形象作品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公众普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由他人设计提供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自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风险应由提供者承担。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人应当有合理注意义务,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权利人的权利作品,且不能提供该作品的合法来源,既没有署名,也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仍然属于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不能以不知情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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