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师表示,迪斯尼公司是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企业,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应给予其国民待遇。原告米老鼠美术作品为原告具有独创性的卡通人物图形,并在美国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原告对米老鼠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
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涉案米老鼠图形极为近似图案的服装,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侵权。虽然被告称其使用的小老鼠图案是本公司在2004年自行设计的,2005年一季度起才在服装上使用。但被告设计、使用的小老鼠图案是在原告涉案作品之后,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米老鼠作品极为近似,构成剽窃原告涉案米老鼠作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梁律师说,本案例属于典型的角色商品化著作权法保护的案例,创作者将米老鼠这个卡通角色投入商业使用而获利,并注册登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进行商业使用。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原告米老鼠系列动画片在我国播放,特别是香港迪斯尼乐园建园开业以来,经原告的广泛宣传,原告米老鼠美术作品在我国亿万消费者心中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米老鼠成为人们普遍喜爱的卡通人物,而且消费者见到米老鼠图形就很容易地将其与原告迪斯尼企业形象联系起来,从而易对商品来源也产生混淆,被告大量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米老鼠作品极为相似图形的侵权服装,而且被告在宣传其相关产品时也使用了原告不同形态的米老鼠作品,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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