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正版PK盗版靠什么?
来源:中国文化报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6-20 11:33:41  文章作者:程丽仙

   面对着两盒名称都叫《英文小天才》而外包装不同的产品,广东花仙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代表王先生的话语透着一丝愤怒和无奈,“你看,右边这个是盗版——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和广州市洲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非法复制、出版和经销的。”王先生指着盗版光碟对记者说,“完全是复制我们的,没有任何改动,连我们的注册商标‘花仙子’的logo都一样。我们已经给那两家制作盗版的企业发了律师函。”

    盗版问题,长期困扰着诸如花仙子公司等动漫企业,更是整个动漫行业健康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盗版的影响有多大?正版企业维权遭遇哪些难题?破局之道又在何方?

    盗版的危害有多大

    有一种说法认为,有盗版,证明正版产品有市场价值,推动了动漫市场的整体放大。

    “也许是没盗到自己头上才那么说吧。盗版的出现,就是为了走捷径或蹊径掠夺正版产品带来的好处。”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部总监黎丽斯说,“几乎喜羊羊与灰太狼的所有正版产品,在全国各地的批发市场上都有相应的盗版。更可气的是,盗版商甚至超前一步,把彩色水笔、枕垫等我们尚未研发生产的产品,放在市场上销售。”

    花仙子公司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英文小天才》的内容和动画效果在同类产品中都具有相当优势。2001年全国首次发行后,在各地超市和新华书店系统的销售额居高不下。2002年初,盗版商开始疯狂盗用该产品。“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和广州市洲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制作和发行方,销售渠道遍及各大超市和音像专卖店。在广东音像城内,广东博雅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更是肆无忌惮地低价倾销盗版产品。”王先生说,“广东音像城是中国最大的正版产品进出口之地,其销售量占全国的70%。可以想象,这些盗版对公司的销售量和品牌的影响有多坏。近两年来,我们的销售量暴跌,损失惨重。”

    动漫业是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产业,原创企业本身就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民族动漫在国外产品的挤压之下能够取得一定突破已属不易,而盗版的泛滥却可以轻易摧毁这些企业的生存空间。在大力发展民族动漫产业的国家战略下,盗版可谓伤及根本。

知识产权登记是正版的“身份证”

    在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出现了“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以及“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等叙述。

    “这对国内动漫企业是件好事”,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郭然律师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种形势下,新兴的动漫企业更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

    广东梓晴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孔祥林向记者介绍,2003年梓晴开始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每个形象都申请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比如商标权,有40多个大类,每一类都要申请中、英文名称以及形象使用权的注册。在这方面我们已经花了300多万元。”

    花如此巨资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值得?孔祥林说,“一是授权的需要,为将来做大产业规模做准备;二是保护产品的价值。我们力争全方位覆盖。有些类别的产品虽然现在没开发,但也注册了。”

    不过,也有些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模糊,以为“动画片在广电总局备案之后,片子里的人物版权就有了”。

    “概念混淆”,广东动漫游戏产业研究中心主任张新雄指出,“动漫企业作出作品后,第一步要做版权登记,这是对原创作品最基础的保护,在版权局申请,费用较低;第二步是卡通形象的商标注册,在商标局申请,费用高昂且登记周期长。”

    郭然律师提示动漫企业:“企业没有取得动漫形象的专用权,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不过一旦遭遇盗版,原创方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证明其原创性及权利的取得,很有可能再也不能使用该动漫形象,甚至其使用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企业辛苦做出了原创形象,但如果没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被其他人抢注的话,在诉讼中要想证明对方的恶意侵权,对于一般的动漫企业而言是相当困难的。”

打击盗版,需多方合力

    驱逐盗版,还正版产品一片晴空,是所有原创企业的愿望。通过宣扬正版意识,引导消费者不购买盗版,这是一个办法。“同时,企业应该拓宽渠道,提高正版产品的市场覆盖率。让消费者在任何地方都能看到我们的正版产品。”孔祥林说。

    最重要的是,要借助法律途径打击盗版,同时就侵权人因盗版而给正版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但这条最有力的维权之路目前不那么顺畅。黎丽斯说,“一些行政部门未能尽力对受害企业提供协助,甚至互相推诿;其次,盗版产品的发行面广而且流动分散,我们很难获取盗版的证据。”

    取证困难的问题也被孔祥林提起,他举例说,有一个厂盗版了缤果的有关产品,还在网上开了店,“我们只好一方面通过网站取证,一方面冒充客户和对方联系。”

    对于取证的困难,王先生提出了一个破解法——“让盗版方(被告)提供能证明那些作品是他们原创的证明,如果他们提供不了,自然说明他们是盗版。”王先生说,“另一方面,我们平时很留心保存原始材料,以备将来作查验和物证,比如原画、原稿、录音等制作过程都留下了相应的文字或影像资料。有了这些,再加上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等,证明产品是自己的就轻而易举了。”

    对此,郭然律师解释,根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在盗版侵权的问题上不适用王先生建议的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创企业注意保存原始材料是非常重要,也是最简便易行的措施。

    即便完成了取证,诉诸于法庭,但诉讼时间之长和各方面的诉讼成本又令企业头疼。更糟糕的是,正版方最后获得的赔偿金额很少,既不能补偿正版方因盗版所受的经济损失,也不能达到彻底击垮盗版方的目的,未起到法律该有的震慑作用,盗版方依然我行我素。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根据盗版赔偿的有关规定,向盗版方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律师交涉后,对方只愿意赔偿几万元。他无奈地说,“企业的力量很薄弱,打击盗版更需要政府的作为。希望政府能加大打击盗版的执法力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帮助企业减少取证的障碍,降低企业维权诉讼的费用,并根据原创产品投入的制作费用、人力、时间和盗版产品的销售渠道、库存情况等确立赔偿标准,加大盗版方的赔偿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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