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18 02:13:32  文章作者:佚名

 “奥特曼”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  
 2007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起诉北京长安商场著作权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2004年11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北京长安商场销售标识为○C的奥特曼玩具产品侵犯其署名权为由,将北京长安商场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署名权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C的含义只是表示署名者享有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确认长安商场所销售的涉案“奥特曼”形象玩具产品的署名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火柴棍小人”侵权案

  “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著作权纠纷一案,2006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于2003年12月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元太世纪广告公司、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200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获得30万元赔偿。

  被告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葫芦兄弟》引发著作权纠纷

  2005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宜昌奇奇音像店负责人刘某、孝感市金润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3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案。

  原告诉称,其代理律师分别在孝感市金润超市和奇奇音像店购买了涉案光盘。光盘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动画电影《葫芦兄弟》的复制。光盘包装盒的版面设计中标明的“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光盘的生产源识别码(SID码),都不是我国境内的合法的生产源识别码,而是非法的或者境外的生产源识别码。因此,原告认为,3被告销售和发行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和孝感市金润超市停止销售侵权VCD光盘《葫芦兄弟》,判令孝感市金润超市赔偿损失6.04万元,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当网被指销售侵权《加菲猫》

  国际著名卡通形象“加菲猫”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纠纷,当当网上书店被控销售侵权《加菲猫》书籍。2004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美国PawsIncorporated公司诉称,希望出版社未经授权许可,出版、发行了《加菲猫》系列丛书。北京科文书业公司、北京科文剑桥图书公司共同经营的“当当网”销售了此书。原告认为,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发行、销售该丛书,并要求希望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77万余元。

  对此,北京的两家公司辩称,“当当网”现在已停销《加菲猫》书籍。希望出版社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是加菲猫漫画的著作权人。而希望出版社已经通过原告的版权代理人RM公司签订了《加菲猫出版协议》,并足额支付了25.3万元的版税。

  《蓝猫》光盘被侵权

  2005年4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公司诉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北京燕丰商场侵犯著作权一案,判决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赔偿湖南三辰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佳和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作品;燕丰商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光盘。

  1999年12月,原告制作了《蓝猫》1至3辑,并于2000年1月在湖南省版权局进行了《蓝猫》的版权登记。2002年8月,三辰公司发现,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 新十万个为什么》VCD,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三辰公司作为《蓝猫》的制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陕西出版社出版的涉案VCD中的内容,侵犯了原告对《蓝猫》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均尽到了各自的审查义务,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享有的著作权,但应承担停止复制、销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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