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孙珊、孔向阳(原告)与莒南县卧佛寺公园管理处(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孙珊、孔向阳拥有雕塑《十八罗汉》著作权,莒南天佛风景名胜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雕塑《十八罗汉》,其网站上有关于十八罗汉的宣传图片和内容,涉侵犯著作财产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均非常满意,并表示以后会建立合作关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诉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被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青花瓷公司依法享有第1768947号“青花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兰陵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青花瓷”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品名称使用,涉侵犯商标专用权。
临沂中院认为,被告兰陵公司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10,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龙锦辉、陈桂松(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陈桂松在广东美威电器厂生产不合格的假冒苏泊尔电饭锅,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临沂中院认为,龙锦辉销售该侵权产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侵权产品系由被告陈桂松生产,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陈桂松亦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有权请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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