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八成为商标权案
来源:琅琊新闻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14-10-28 09:16:54  文章作者:佚名

    4月26日是第十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201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数据显示,2013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9件,商标权案件301件,占79.4%,在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仍占绝对“大头”。

  据临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金宏介绍,2013年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与上一年相比,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呈现增长的态势,新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71件,技术合同案件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4件。

  “受理的商标权案件比上一年增长9.5%,反映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商标维权意识和品牌意识逐步增强,也反映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争议的手段成为多数人的共识。”金宏认为,商标权案件比重上升,同样显现出法院解决此类争议纠纷的作用。

  据了解,在临沂中院2013年新受理的案件中,既有中国音著协、张小泉、腾讯QQ、施耐德电气(中国)公司、完美(中国)公司、彪马、盼盼食品、苏泊尔等国内、国际知名企业、品牌的维权诉讼,也有兰陵、姜湖贡米、万博泓等本地品牌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维权诉讼,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一些案件的判决,将会对关联案件在全国法院的维权诉讼产生判例效应。

  据悉,2013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379件,结案331件,其中调解撤诉228件,案件调撤率达68.88%。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继续保持“高结案率、高调撤率、低上诉率”的显著特点。无论是结案率,还是调撤率均创历史新高。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1,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商标均处在有效期内,被告临沭土产公司金鹏商场所销售豆浆机外包装盒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一致。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提出赔偿。

  临沂中院认为案件的事实比较清楚,被告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2,无锡市杰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与沂南县绿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0年5月11日,沂南绿之源公司作为甲方,无锡杰翔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工程技术合同书》。在合同期内因附近村庄的村民围堵沂南绿之源公司,沂南绿之源公司被迫停产,导致工程停止,无锡杰翔公司与沂南绿之源公司协商同意待沂南绿之源公司恢复生产后,无锡杰翔公司再给予调试后,沂南绿之源公司至今未能恢复生产,引起纠纷。

  临沂中院认为,无锡杰翔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一期工程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山东诸葛亮家酒业有限公司(原告)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纠纷案

  【案情】

  原告山东诸葛亮家酒业有限公司享有“诸葛亮家及图”、“诸葛亮晏及图”和“诸葛亮府及图”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1999年6月5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四川平昌江口醇酒厂正式生产“诸葛酿”酒,随后在广东市场销售并向全国推广。

  临沂中院一审认为,注册商标和商品专用名称都属于商业标记,其基本目的都是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都应依法受到保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4,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原告)与费县人民医院(被告)、曹丽(被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案情】

  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是由原告海南养生堂有限公司生产的具有美容、延缓衰老功能的保健品,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产品市场上已占据较大份额,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曹丽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费县康益大药店出售天然维生素E,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公司生产的养生堂天然维生素E,涉嫌不正当竞争。

  临沂中院认为,将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相比对,从整体感官和局部重点来看,二者在视觉上存在明显的相同和相似,应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5,山东万博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因与临沂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升华(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万博泓公司成立并注册商标,经多年经营发展,其企业名称中的“万博泓”已成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字号。于升华于2011年11月15日经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沂水万博泓购物广场,涉不正当竞争。

  临沂中院认为,被告于升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被告于升华赔偿原告山东万博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3000元。

  6,颜安(原告)诉山东某传媒有限公司、沂州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沂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沂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颜安于2009年拍摄本案涉案的沂河三河口照片一张,该照片未公开发表过。沂州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沂州水泥的宣传广告在报纸上整版刊登,该广告主画面使用了原告拍摄的涉案三河口照片。

  临沂中院认为,案件中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给予经济赔偿。

  7,广州市文博实业有限公司(原告)诉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欧阳宏利为“辛巴狗与哈米兔”图案的著作权人,被告九州集团销售的由被告汉阳纸业生产的“晨鸣牛皮软抄本”上印有与原告的“辛巴狗与哈米兔”图案非常近似的卡通图案,涉侵犯著作权。

  临沂中院认为,被告汉阳纸业生产的“晨鸣牛皮软抄本”上印有与原告的“辛巴狗与哈米兔”图案非常近似的卡通图案,与原告的作品已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判决被告汉阳纸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000元;被告九州集团因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仅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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