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的共性和异性
来源:不详 点击数:   录入时间:10-01-30 10:49:52  文章作者:未知

商标与商号依法登记注册后,取得了专用权,便具备以下法律效力:

   (1)排他 效力.又称禁止效力。
    商标经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独占的权利,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号经登记后,在一定地域内,也具有排斥同行、及其他主体申请使用同一商号或类似商号的效力。

    (2)救济 效力。
     注册商标如发生侵权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依法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给予保护,责令侵仅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等等。
     商号经登记后,如发生被他人盗用、假用等侵权行为时,该商号的所有人也可依法请求政府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恢复名誉和请求给予经济赔偿等。

    (3)依法转让 效力。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财产权利,可以转让。这种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的行政程序,即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刊载在商标公告上,此项转让行为即可生效。
    商号的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申请登记程序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从理论上讲,商标与商号的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是无偿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商标与商号对所有人来讲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转让人以较高价格转让给受让人。

商标与商号的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标志物不同 。
     商标是商品上的标记,只有商品上才能使用商标,所以 商标一般与某种特定的商品联系而存在;商号是企业营业的标志,它用于经营活动中,与工商企业主体经营活动关联。所以,它常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

    (2)注册登记原则及程序不同 。
     商标的注册,中国大陆目前实行的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规定除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核准后发放《商标注册证》,即取得注册商标权。中国大陆目前对商号登记是采用“强制登记”的原则,即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得使用。

    (3)商标与商号的效力范围及法定时限不同 。
     商标与商号的专用权利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商标权具有法定的时间性。中国大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也就是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商标权才受法律保护。商号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它与企业同生同灭。
     商标权的地域效力遍及全国或更大的范围,而商号专用权除全国性的企业外,一般只在登记主管的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目前,在发达国家里,将商号名称特取部分用来做为商标申请注册已经成为现代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的‘日立”、“丰田”,德国的“拜耳”公司等。商标、商号一体化的做法不仅收到商标、商号同时宣传的效果,而且还可以得到双重法律制度的保护,值得每一个中国企业经营者借鉴。


文章关键字商标  商号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 发送给好友 |加入收藏: 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scb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Copyright © 2002-2012 Idtopc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创卡通品牌授权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 020-86060952 电子邮箱: idtop2006@163.com QQ20660963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Q30794759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粤ICP备12063329号 技术支持: 搜索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