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 点击数:   录入时间:13-04-29 10:49:13  文章作者:未知

    7.产业化营销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方案(以申报动漫品牌为核心的动漫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授权、研发、营销情况,包括近3年的营业收入、纳税额和出口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8.获奖(如有)证明复印件,扶持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预算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报程序

 

    申报人通过单位(申报人为个人通过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应组织好本地的申报工作,定期将企业的建议和咨询统一向我部反馈,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通过初审的动漫创意不超过10个,动漫品牌不超过5个,并对漫画、动画、新媒体动漫、动漫演出、动漫衍生产品等各个产业链环节统筹考虑。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经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所属企业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其中动漫创意不超过5个,动漫品牌不超过2个。各地文化厅(局)以及相关申报单位应当一并填写《2013年“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动漫品牌(创意)汇总表》(附件3)。文化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扶持方式

 

    文化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扶持数量和资金支持额度,并为获选动漫创意和品牌搭建产业化推广平台,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入选计划的动漫创意、动漫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应对入选动漫创意和品牌给予地方资金配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予以宣传推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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