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菲兔”在沪维权 荷兰公司获赔35万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12-04-21 09:45:48  文章作者:未知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中开开庭对5起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其中包括侵犯动画作品“米菲兔”商标权的纠纷及侵害动画片《铠甲勇士》衍生玩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案件。法院均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955年,荷兰著名漫画作家迪克.布鲁纳的笔下诞生了一只有着圆脸、笔直长耳朵、黑点小眼睛、大叉嘴的可爱小兔子。这只名叫“米菲”的小精灵,很快就博得了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以描写“米菲兔”日常生活中喜怒哀乐等故事来引导儿童接受相关知识的系列图书、音像等启蒙教育作品被翻译成数十种语言,广泛传播于世界各地。

  作为一家荷兰跨国企业,梅西斯公司数十年来一直负责迪克.布鲁纳作品的管理和商业开发,拥有“米菲兔”的版权和其他相关知识产权。1996年起,米菲兔的相关图书、音像制品陆续进入中国地区。经过梅西斯公司和相关授权商的长期努力,米菲、miffy 以及“米菲兔”的相关形象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商业品牌。

  前段时间,梅西斯公司及其授权商发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市场和淘宝网上出现了所谓“minify”童鞋。这些鞋子的鞋身、包装、合格证、保养说明和标价牌上所用的“miniFY”、“minify”、“MINIFY”标记以及兔子图案和梅西斯公司的“米菲兔”相关商标非常像。眼看着卖“miniFY”童鞋的店都开到了卖“米菲兔”童鞋的店附近,梅西斯公司把相关制造商南安米菲公司、总经销商米菲体育公司、开店的捷爽公司及其法人一并告上了法庭。除了要求停止侵权、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外,梅西斯公司还提出了高额赔偿请求。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梅西斯公司是“MIFFY”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权利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米菲体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侵犯了梅西斯公司的商标权,应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共同销售侵权产品之外,还张贴了含有与“MIFFY”近似商标的广告招贴画,在必须停止侵权的同时,由于他们不能证明共同销售的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不能免予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米菲体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停止对梅西斯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米菲体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梅西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捷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赔偿款中的4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认定侵权童鞋商品所使用的装潢与梅西斯公司知名商品的装潢构成近似,米菲体育公司、南安米菲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连带赔偿梅西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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