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新媒体产业发展和规制变化 监管规则不变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10-11 09:38:01  文章作者:

      在新媒体产业发展过程中,欧洲作为一个整体面临来自美国媒介资本和产业的竞争。同时,新媒体发展呈现地区差别,但在各国和欧盟的推动下,新媒体产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在政策和规制方面,一方面试图以普遍化的政策融合来推动技术融合,另一方面,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欧盟的政策势必带来国家间的不平等、商业利益的垄断和公共服务的丧失。

    欧洲新媒体发展的不平衡

    新媒体在欧洲内部发展并不均衡。目前,由于种种原因,约有一半的欧洲家庭不使用互联网。年龄、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都是限制用户使用互联网的因素,另外,虽然欧洲宽带市场的增长一直非常快,已经拥有超过6000万宽带用户,但是,在欧洲不同国家之间,以及在同一国家的城市与农村之间仍存在宽带鸿沟。在城市,超过90%以上的人使用宽带,而在农村这一比率则是60%。

    在宽带发展方面,因发展速度不同,欧洲存在不同宽带市场收入。目前,英国保持最高营业额收入,德国则是增长最快的国家。英国、法国和德国在2012年将达到120亿欧元,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南欧国家将从8.73亿欧元达到20亿欧元,北欧瑞典、芬兰、挪威和丹麦在未来五年中的宽带收入将超过8亿欧元,目前则是3.77亿欧元,北欧宽带增长已经吸引大量眼球,虽然与西欧相比新媒体消费者的绝对数量还较少。

    欧洲互联网的发展,涉及到“i2010战略计划”的支柱内容之一—包容(inclusion)问题。以新媒体和广播电视为核心的信息与传播技术是欧盟整体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进入21世纪,欧盟将信息产业列为主导产业加以扶持,制定了以“i2010战略计划”(The i2010 Strategy)为主的信息化战略。根据“i2010战略计划”的目标,欧洲信息社会应当能够为每个人提供更多的网上公共服务,应当为所有公民提供服务。在2006年9月的北约里加峰会上,欧盟成员国就发表了一个宣言,各成员国承诺要在2010 年以前实现以下具体目标:使互联网鸿沟缩小一半;使所有公共网站可以允许包括残疾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2010 年前使90%的欧洲人口能够用上宽带。根据欧盟委员会《i2010—信息社会年度报告(2007年)》,信息与传播技术领域的发展速度高于欧洲经济的总体发展速度,在2000年到2004年间,信息与传播技术领域的生产率增长占欧盟总体增长的近一半。

    新媒体规制

    一、“i2010战略计划”:以政策融合支持技术融合

    欧洲于2005年6月启动的“i2010战略计划”,是应数字技术融合引起的信息与传播技术领域的“政策融合”需要而产生的。数字融合将音频、视频、数据和语音通信服务融合到一起,技术催生变革,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同时,市场和消费者行为也出现根本性的变革迹象。

    从市场方面看,行业间的界限开始模糊,通信服务提供商开始与广播公司进行竞争,通信服务提供商和广播公司又都必须与媒体(内容)公司合作,这样,就必须有相关法规来协调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媒体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对话。

    在消费者方面,消费者能够决定他们消费什么,而且能够控制自己消费的媒体和内容,还能够创建内容。所以消费者对通信服务和设备的态度相比较于数字融合之前已经完全不同。凡此种种,均要求有相应框架将内容与内容、内容与电信服务关联起来。在泛欧洲运动(Pan-European Campaigns)的推动下,媒体内容在欧洲内部已经实现同一性,但是不同国家市场管理者还是根据国情提出不同的政策措施。
  “i2010战略计划”是一个关于信息和传播技术的综合性战略框架,该战略规划旨在完善欧盟现有的政策手段,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支柱内容:1.“单一的欧洲个人信息空间”;2.在信息化领域创造更多机会,以及更多研究和创新;3.利用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就业环境。①

    其实,为了解决技术融合中出现的政策和规制领域的问题,欧洲委员会早在1997年就发布《通信、媒介与信息技术融合以及规制执行绿皮书》(a Green Paper on the convergence of telecommu-nications, Media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ctors, and the Implication for Regulation)。“i2010战略计划”的政策与规制框架基本上是对《绿皮书》以降一系列的报告和研究成果的延续。本着“以政策融合支持技术融合”的宗旨,欧盟委员会在2005年-2007年间,完成如下政策举措:2005 年,制订高效的欧盟频谱管理政策;2005 年底,对现行有关视听媒体服务的监管规则进行修订;2006 年,修订欧盟电子通信监管框架;2006 年,出台“安全信息社会”战略;2006年到 2007年,出台全面的数字版权管理办法。

    二、内容规制

    欧洲的媒介规制目前呈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一方面是在硬件发展上的国家积极介入,另一方面则是在内容方面,沿承自由主义的媒介传播观念,推行经济自由下的“小政府”规制理念。这两种现象在西欧体现的都最为突出。欧洲倾向于将新媒体的服务和内容纳入已有的广播电视内容规制的范畴内,欧盟已经作出规定,手机电视和网络电视与传统电视一样适用相同监管规则。

    各国政府在数字电视转换过程中表现出的强烈政策主导倾向,目前发生在欧盟的政府对数字电视领域发展的干涉的三个特点:1. 政府与传播媒介的关系由依法调控转向积极介入;2. 政府为新媒体的发展指定方向;3. 政府对媒介产业的发展由辅助转向主导。②

    对于新媒体的内容规制普遍被认为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与主流电视频道相比,一边是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冒犯性”素材,另一边却因互联网的无边界性而无法监管。英国独立规制机构OFCOM的官员Robin Foster甚至认为,如果对网络新媒体进行内容监管的话有可能适得其反,扼杀了宽带世界里新思想的发展。因此,欧洲一些国家的规制理念转变为“媒介中立”的规制系统。实质上,如何实现内容的“庄重性”并无普遍“解药”,以英国为例,一方面它试图严格限制Extasi TV的收视,这是一个从西班牙传送色情节目的意大利所有的卫星频道;另一方面,Ofcom的新规则规定付费电视将可以在任何时间播放15岁以上观众是和收看的电影,以前这些内容只能在晚上9点后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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